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9〕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十四届州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西自治州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政府采购电子化发展趋势,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州政办发〔2017〕4号)相关规定,结合湘西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西自治州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在湘西自治州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实施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依托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网上采购交易平台,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在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和限额标准内进行网上采购、实现采购信息公开、采购行为监管等功能的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湘西自治州各级财政部门为网上商城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湘西自治州财政局(以下简称州财政局)负责制定网上商城交易流程及规则和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对本级网上商城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接受、处理本级网上商城采购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事项。
第五条 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州交易中心)为网上商城日常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网上商城系统的建立、运行、维护等工作;
(二)参与制定并执行网上商城交易流程及规则;
(三)负责网上商城采购人注册、供应商入库审核;
(四)负责网上商城商品库的管理维护和价格监控;
(五)负责网上商城供应商诚信体系的建立和维护;
(六)负责网上商城系统操作培训和相关解释工作;
(七)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网上商城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采购品目目录及限额标准
第六条 网上商城实行品目目录及限额标准动态管理,由州财政局根据每年度《湘西自治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采购人采购需求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采购人在落实采购资金后,根据采购品目及限额标准在网上商城选择以下方式进行采购:
(一)电商直购:指采购人在网上商城“电商直购专区”直接选择商品进行采购的采购方式。
(二)普通直购:指采购人在网上商城直接选择商品进行采购的采购方式。
(三)单品牌竞价:指采购人在网上商城直接选择单品牌商品发起竞价的采购方式。
(四)多品牌竞价:指采购人在网上商城直接选择多个品牌商品发起竞价的采购方式。
(五)无商品竞价采购:指采购人在网上商城进行商品库内没有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发起竞价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 成交结果产生后,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签订网上商城采购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履约、验收。
第九条 采购人按照合同要求将网上商城采购货款在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给成交供货商。
第五章 采购人管理
第十条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在网上商城目录和限额标准内进行网上商城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商品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在网上商城采购活动中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产品、两型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等政策功能。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建立有效制衡的网上商城采购内控机制,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部门在网上商城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确认、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强化内部流程控制。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涉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
第六章 供应商及商品管理
第十五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实行公开征集制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完成供应商信息登记,已进入州交易中心供应商信息库;
(三)签订网上商城供应商服务承诺及服务协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商供应商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有效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
(二)销售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须具有与湘西自治州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能力;
第十六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应按照“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参与网上商城活动。
第十七条 建立供应商诚信体系。采购人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供货时间、售后服务等综合打分,形成供应商诚信档案。供应商诚信状况将直接运用于网上商城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 供应商应负责其上架商品的品牌、型号、价格、参数等基本信息的维护和更新。
第十九条 供应商上架的商品必须是市场公开在售的商品,并且严格执行国家最新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第二十条 供应商上架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供应商自营实体店、电子商务平台给予其他客户的价格以及价格监控体系中的价格。
第七章 特殊情况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终止网上商城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网上商城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竞价公告公示期满后,无供应商报价或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四)竞价结果出来后,最低报价供应商报价产品不满足采购需求的;
(五)因网上商城设施、网络故障致使无法正常交易的。
终止采购活动后,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网上商城采购活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州交易中心在网上商城供应商入库审查、商品的市场调研和价格监控、网上商城采购过程、采购人和供应商履约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要求采购人和供应商及时整改,并报各级财政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网上商城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网上商城采购人、供应商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州财政局和州交易中心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商品价格、服务质量、履约情况、采购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年度考核,并如实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作为网上商城供应商诚信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网上商城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财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经财政部门备案的采购计划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三)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验收或不履行采购合同,逾期不支付采购货款的;
(六)在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拒绝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6个月至1年内暂停其参加网上商城采购活动。
(一)维护网上商品库时虚假填报商品品牌、型号、参数和参考价格等信息的;
(二)网上商城供应商发布商品的价格高于实体店销售最低价格或市场售价的;
(三)维护网上商城商品信息不准确、不及时的;
(四)其他违反网上商城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1年至3年内暂停其参加网上商城采购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取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或者谋取成交的;
(二)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三)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或拒不履行采购合同的;
(四)提供的产品质量或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提供虚假税务发票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网上商城正常采购活动的;
(六)与采购人串通虚假采购、虚假评价的;
(七)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