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社会类项目进场交易规程》的通知
州公管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发改局、高新区产业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类项目交易活动管理和交易各方场内工作行为,切实提高交易服务见证质量和效率,现将《湘西自治州社会类项目进场交易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湘西自治州社会类项目进场交易规程》
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23日
湘西自治州社会类项目进场交易规程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我州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类项目交易活动管理和交易各方场内工作行为,切实提高交易服务见证质量和效率,根据《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关于明确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服务管理的若干措施》(湘公管委〔2020〕4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实施意见》(州政办发〔202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自愿进入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州交易中心)交易的社会类项目场内全流程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社会类项目是指:
(一)国有企业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但参照政府采购达到限额采购标准(货物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服务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工程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
(二)民间资本投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三)不属于前两类,以及未列入《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9年版)》但自愿进场交易的其他类项目。
第四条 进场交易的社会类项目遵循依法受理、分类服务、参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实行电子化交易。
第五条 进场交易的社会类项目中,民营资本项目由项目单位(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出租人等,下同)自行组织监督,其他类型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单位报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监管主体后进场交易。州交易中心依法依规履行见证服务职责。
第六条 进场交易的社会类项目按参照管理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网络竞价等交易方式。除民营资本投资项目外,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七条 进场交易的社会类项目交易信息应在州交易中心网站及有关规定指定媒介同步发布,属于保密信息或按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项目单位应对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信息内容应当一致。
第八条 进场交易的社会类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应当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预约抽取系统提交评标专家使用需求申请,抽取项目所需评标专家。国家、省对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进场交易的社会类项目按照参照管理的原则,适应进场受理、场地预定、文件下载、保证金缴纳、开评标、监督管理、资料归档等交易流程。
第十条 进场交易的社会类项目应提供以下入场资料:
(一)湘西州社会类项目进场交易登记表(见附件1);
(二)湘西州社会类项目进场交易承诺函(见附件2);
(三)项目审批(备案)等有关资料;
(四)中介机构代理协议。
对入场资料提供不齐全、监管或主管部门意见不明确,以及有其他不符合进场交易情形的项目,州交易中心将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理由和补正程序。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自行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复印的资料应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并通过系统上传留痕存档。
第十一条 申请进场交易的社会类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处置权限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项目;
(三)依法应当审批(核准、备案)、评估而未审批(核准、备案)、评估的项目;
(四)提供资料不全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已签订的合同未依法解除,合同约定具有排他性,影响或限制交易标的交易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等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进场交易的社会类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止:
(一)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交易期间发现项目权属存在争议、未依法确定权属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中止原因排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交易,法律、法规对中止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进场交易的社会类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终止:
(一)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确认项目单位对其委托交易的项目无权处理的;
(二)交易标的物灭失的;
(三)因项目单位原因,项目受理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不进行交易,经催告后七日内无正当理由仍不进行交易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四条 进场交易的社会类项目在交易活动过程中出现质疑(异议)、投诉或异常情况,项目业主、中介代理机构、有关监管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进场交易的社会类项目交易各方应各尽其责,确保项目交易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和市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实施,确保项目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社会类项目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湘西州社会类项目进场交易登记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别 |
□工程 □采购 □其他 |
交易方式 |
|
资金来源 |
项目预算/评估值(万元) |
||
项目单位名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代理机构名称 |
|||
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
电话 |
||
项目单位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项目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