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公管办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发改局(公管办)、湘西高新区产业发展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加强标后监管,方便社会监督,根据国办颁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公开标准目录》(湘资〔2020〕41号)等有关要求,现将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合同订立及履行信息等工作作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公开主体
合同当事人(发包人会同承包人)通过进行项目交易的招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管平台发布。
二、公开程序
1、合同当事人(发包人会同承包人)及时按要求签订合同,及时通过交易平台公布合同订立信息,并同步推送到招投标电子行政监管平台。公示内容应包含《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公开标准目录》(湘资〔2020〕41号)中合同订立信息所要求的公开内容: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2、合同当事人(发包人会同承包人)在合同履行完成后及时通过交易平台公布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应包含《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公开标准目录》(湘资〔2020〕41号)中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所要求的公开内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建设单位、承包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合同发生的变更、解除合同通知书、违约行为的处理结果。
3、各级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对合同进行备案,并督促合同当事人通过进行项目交易的招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管平台发布。电子合同系统上线后,原则上都须采用电子合同系统进行合同签订、核查、备案、审核等,并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履行及变更信息。无特殊情况不再签订纸质合同。
三、监督检查
各级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要及时对所监管项目工程交易项目合同订立及履行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及时填报公开内容的要及时纠正,并按要求责令补报公开内容。各级发改、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将合同订立及履行信息公开情况列入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并定期开展检查,发现未按要求进行及时公开以及对公开内容弄虚作假、不属实的,将责令合同当事人改正并计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