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异常情况预警处置制度的通知
州公资发〔2021〕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2016〕第39号令)、《电子招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等令第20号)、《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对交易系统异常情况预警处置,形成科学预警、反应迅速、处置及时的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项目顺利交易,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异常情况,主要是指因交易系统异常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交易系统软件、服务器、网络出现故障或遭到非法入侵,交易各方操作失误,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第二条 整个交易系统异常情况预警处置主要责任科室为信息科,工程科、产权科、资源科、采购科、采购中心、综合科、财务科、大数据科等为相关责任科室,各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第三条 信息科在工作日和节假日结束前一天要重点做好系统巡查维护,并做好日志记录,编制《交易系统风险预警点》,组织软件驻场人员对交易系统、服务器等做好监测、维护,督促软件驻场人员对风险预警点每日巡查不少于三次,确保系统畅通安全运行。软件驻场人员负责对其公司开发、维护的各类交易系统、服务器开展日常巡查,并在驻场日志中做好详细记录。
第四条 信息科牵头负责服务器杀毒,中心服务器、政务云互联网区、电子政务外网区每天扫描杀毒一次,并将扫描杀毒情况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记录》中做好记录。
第五条 办公室、监督科、人事科、综合科、信息科要把系统运行情况作为每日巡查中的重点,如实记录巡查中发现问题,督促有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及时处理好异常情况,并及时报告异常情况和处理进展。
第六条 异常情况处理程序:
(一)系统异常情况发生后,发现者必须第一时间将异常情况告知相应业务科室负责人和信息科负责人。信息科负责人应将有关情况进行梳理、汇总,报中心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时将情况送达监督科,信息科、监督科都必须做好相关异常情况记录。
(二)发生交易系统异常情况影响项目正常开展的,信息科与业务科室应共同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第6.5.6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严格保密。信息科负责督促受我中心委托的进场服务方落实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交易数据。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泄露应当保密的交易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中心见证员应当利用交易系统如实记录交易过程、数据信息来源,见证员在进行项目见证的同时要负责做好电子资料归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电子交易活动信息。严禁各科室、中介代理机构等私自与软件驻场人员联系修改系统和交易数据。
第十条 信息科在竞价项目网上竞价的前一天,应牵头组织软件公司开展模拟竞价演练,确保竞价系统运行正常。资源科、产权科应派人全力配合做好模拟竞价。